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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业政策
(一)新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,从事健康食品、特色轻工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加工项目,房租按照“先收取后奖补”原则,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,两年内升规且产出强度达到0.5万元/平方米以上的,前五年享受“三免两减半”的政策扶持。
(二)对入驻工业园区总投资3000万元(战略性新兴产业2000万元)以上,投资强度300万元/亩、产出强度500万元/亩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单独供地(物流项目、科研机构等非工业项目用地不受此限制)。土地出让价款中(市上计提部分除外),健康食品加工项目超过8万元/亩、其余工业项目超过10万元/亩的部分及时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。项目投产并升规后,根据企业经济贡献度予以一次性奖励,其中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7万元/亩的,按2万元/亩给予奖励;达到10万元/亩的,按4万元/亩给予奖励;达到13万元/亩的,按6万元/亩给予奖励。
(三)支持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。企业实施技术改造(含转型升级、智能化改造)的,指导帮助企业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。
(四)对符合条件且有成长空间、有彭水特色的孵化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,提供创业培训、管理咨询、市场营销、投融资、创新支持等服务的,给予三年免租期。
科技创新政策
(一)科技型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。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,奖励2万元;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,其产品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5万元,获得重点新产品国家级奖励5万元、市级奖励3万元。
(二)加大创新平台支持。县级研发机构经认定后,补助5万元,被认定为市级研发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;首次认定的创新中心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,属国家级的补助100万元,属市级的补助50万元;对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,根据评估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;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50万元,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30万元。
(三)对企业研发投入、申报发明专利等方面给予奖励,具体奖励标准以市、县科技局创新相关政策为准。
(四)入驻众创空间、创业就业基地、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或专家工作室,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,可申请1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,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;参加相关认定赛事并获得优胜名次的科技型企业,由各种子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万元免息信用贷款或30万元公益参股,贷款或参股期限最长3年。对获得国际国内大奖的双创人才给予适当奖励。
经济贡献奖励
(一)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,自纳税年度起的前五年内,以企业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度为参照,凡年创县级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,按县级经济贡献度70%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(二)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,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;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、餐饮住宿企业,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;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,县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,分两年兑现。
(三)新引进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内,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的100%给予奖励。
融资奖励
(一)民贸民品企业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,民族文化旅游企业享受民族文化旅游贷款贴息政策。
(二)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,给予300万元的奖励;对在“新三板”成功挂牌的企业,给予100万元的奖励;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,分别给予挂牌孵化板、成长板、中小企业板(专精特新板)企业3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的奖励。